今日起,由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將正式實施。
《辦法》共6章42條,對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臺責任履行、監督檢查措施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落實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責任。明確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資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同時,嚴格藥品經營全過程管理,對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藥學服務、藥品儲存配送、藥品追溯、風險控制、信息公開等全過程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二是壓實藥品網絡銷售平臺責任。明確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規定備案。同時,要求平臺與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藥品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平臺應當履行審核、檢查監控以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停止服務和報告等義務,并強化平臺在藥品召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中的配合義務。
三是明確處方藥網絡銷售管理??紤]用藥安全風險和線上線下一致性管理要求,明確對處方藥網絡銷售實行實名制,并按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規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當區分展示,并明確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意在強調“先方后藥”和處方審核的管理要求。同時,要求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并經消費者確認知情,切實防范用藥安全風險。
四是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明確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網絡銷售監管中的職責劃分和違法行為查處的管轄權,要求強化藥品網絡銷售監測工作,對監測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按照職責進行調查處置。強化藥品安全風險控制,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明確藥品監管部門可以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此外,《辦法》還對藥品網絡銷售違法行為依法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藥品安全責任重大,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自今年9月公布以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引發了行業內激烈討論。
近年來,隨著《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系列政策發布,“互聯網+醫療健康”也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機遇,藥品網絡銷售也隨之進入快車道。
“互聯網+醫藥”的深度融合,醫藥產業鏈各環節紛紛進行線上線下整體布局,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借助自營及第三方平臺,依靠互聯網平臺流量優勢拓展線上業務。
隨著互聯網不斷向縱深發展,“互聯網+”孕育并催生了藥品網絡銷售這一新興業態,藥品網絡銷售方式在培育新型商業模式、賦能零售企業、方便群眾購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互聯網銷售具有虛擬性、隱匿性、發散性、跨地域性等特點,尤其藥品網絡銷售存在主體類型多,不同類型主體風險差異不同、管理方式不一樣等特點,給社會治理也帶來了新挑戰。
目前銷售主體信息公示和核實力度不足、處方開具監管困難、網售藥品渠道監管困難、假藥劣藥來源難追蹤、第三方平臺和銷售企業權責不明、網售藥品發生糾紛后追責困難等,都是當下藥品網絡銷售存在的隱患。
在互聯網醫院診前階段,各企業應采取哪些措施,切實保障藥品網絡銷售安全?
1、嚴禁AI生成處方
人工智能得以恰當運用,能為互聯網診療業務整體提效。但如果出現完全替代醫生接診、替代藥師審方等現象,其后果輕則造成患者、互聯網醫療平臺的損失,重則對行業形成打擊。
不管是《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還是《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都強調了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
2、加強處方審核,來源真實可靠
2021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服務“六穩”“六?!边M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中提出,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允許網絡銷售除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外的處方藥。自此,網售處方藥全面放開。
但一直以來,處方藥網絡銷售并沒有落地的實施辦法,此次《辦法》無疑是將懸著的靴子扔了下來,有利于規范處方藥網絡銷售。
患者通過互聯網獲取藥品的途徑主要有兩種。
一是常見病、慢性病復診患者,其有確定的購藥需求,可以選擇在藥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藥,再由此端口發送訂單給互聯網醫院,互聯網醫院根據訂單開具電子處方,發回藥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完成藥品調劑;
二是患者選擇互聯網醫院或通過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平臺問診,產生購藥需求,由執業醫生開具電子處方,患者憑電子處方自選藥品調配方式,再由互聯網醫院或者在合規層面,奈特瑞互聯網醫院產品高度向新規靠攏。以《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為例,新規重點強調“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實行實名制”以及“明確了上處方藥銷售要實行‘先方后藥’流程?!?/p>
在奈特瑞互聯網醫院系統中,醫生、藥師、患者都需要進行實名認證才可以使用;
電子處方開具環節,處方必須經由醫生電子簽名、藥師電子簽名,電子簽名必須由本人簽署,以保障處方真實性。
經由醫生開具的處方流轉至藥師審核之后患者可進行下一步操作——付費購買藥品。在奈特瑞互聯網醫院系統運行下,實現互聯網就診環節真實、可靠、可溯源,保障患者權益,減少企業風險。
此外,奈特瑞提供的互聯網醫院系統對處方藥品展示進行了標簽、分區及風險告知,符合新規第十三條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展示的藥品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等等)。
3、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
在網絡售藥的業務模式下,相關主體勢必需要收集用戶的部分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健康信息(過往病史、藥物過敏史、家族遺傳病史等)、疾病信息、處方信息、銀行賬號、藥品配送地址等。其中,個人財產信息及個人健康生理信息屬于個人敏感信息,應遵循更為嚴格的信息保護要求。
《辦法》中目前已經對藥品網絡銷售企業針對最小銷售單位的銷售記錄、電子交易、處方、在線藥學服務記錄等信息提出了至少5年的保存要求,尚未明確其他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此外,《辦法》還特別強調,第三方平臺應當確保有關資料、信息和數據的真實、完整,并為入駐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自行保存數據提供便利。
奈特瑞互聯網醫院系統符合國家三級等保的要求,嚴格保護醫療機構和互聯網醫院所有個人信息及就診信息。在高度遵守國家衛健委統一要求的同時,奈特瑞系統同時兼顧各個區域的個性化審核要求。在全國10多個省份,奈特瑞互聯網醫院系統均通過各地衛健委專家的審核驗收,獲得了各地專家的認可。
互聯網醫療是一把雙刃劍,互聯網醫療快速發展的同時,診療質量安全決不能下降?!都殑t》實施后,行業有望迎來一輪優勝劣汰,進入更加良性循環的狀態。雖然行業在強監管標準下必定迎來陣痛,但在此情況下發生的行業結構性改變,也必將讓患者從中受益,讓亂象得以終結,令互聯網醫療行業的發展更加蓬勃。